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复查和专家论证。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