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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入、支出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印发的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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