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以水库为单元,按村(组)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到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汇总成果应由乡、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分别签章认可,逐级汇总报省级人民政府。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库,相关省份按照上述程序分别逐级汇总上报人口核定登记结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