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