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