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