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