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因展览、科研等原因临时出境的文物,出境前应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按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临时出境文物复进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