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九条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 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