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七条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