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局应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八)

(八) 严格易燃可燃物品管理。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生产、生活和经营使用的文物建筑,确需使用燃气或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并应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