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文物复制、拓印模具和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