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