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