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工程,是指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他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