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施工、监理与验收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方案设计中的重要内容,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