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依据设计文件,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人员进场前要接受文物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
按文物保护工程的要求作好施工记录和施工统计文件,收集有关文物资料;
进行质量自检,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提交竣工资料;
按合同约定负责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除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工程以外,不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