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五、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十条 五、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对涂改、伪造、转让、出借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注销其文物保护工程监理专业人员证书。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