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对有以下行为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单位,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录在案: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不按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设计图纸或者监理技术标准监理的。
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活动的;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不按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工程设计图纸或者监理技术标准监理的。
违反文物保护工程基本原则、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活动的;未对相关材料等进行检验、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