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监理项目(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分级见附表):

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所有级别文物保护工程的监理项目;

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监理项目;

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承担其业务范围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监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