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甲级资质标准:

法定代表人与专业人员均熟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文物保护意识,遵循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科学理念、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

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完成不少于10项、工程等级为二级的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合格,通过验收。

近3年内监理的文物保护工程中,没有发生文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等重大责任事故。

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不少于5人;其中,每一项业务范围都应有2名以上具有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监理师。

具有10名以上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员,各专业工种监理人员、资料员、检测员等配置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