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一、 总则 第五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条 一、 总则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二、三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