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一、 总则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条 一、 总则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及业务范围,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