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七条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本,副本6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12年。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