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一、 总则 第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六条 一、 总则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审定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颁发甲级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本辖区注册企、事业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丙级资质,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