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五、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十四条 五、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撤销、破产倒闭的,应在3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