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七条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材料,申请取得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