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六条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等变更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资质证书原件;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文件; 甲级勘察设计资质单位办理变更的,应提交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初审文件。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