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奖评奖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防止不公平竞争,杜绝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违反规定或有徇私舞弊行为的评委和工作人员,对评委撤消其评委资格,对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