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奖评奖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文华奖参评剧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包括民间职业剧团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剧团)创作演出的新剧目;

首演日在参评之日前5年之内;

正式公演50场以上(大型歌剧、昆曲演出场次在20场以上);

歌舞、乐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剧目新创作成分须占全剧目的三分之二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