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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行政复议文书应当使用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文本,并统一编号。 第二十八条 文化部办公厅优先安排行政复议文书印制、盖章,确保行政复议文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关于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有关“2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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