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四章 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复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终止行政复议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