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