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审查 第十八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审查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司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文化部有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相关司局提出处理建议,经部领导批准后,30日内依法处理。文化部无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转送函》,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