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审查 第十六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审查 第十六条 相关司局应当协助政策法规司审理属于本司局业务主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参与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