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五条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五条 对于属于相关司局业务主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需要相关司局协助审查的,政策法规司应将基本案情、案件受理情况、被申请人答辩情况等内容告知相关司局,相关司局应当在收到材料后7日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文化部是被申请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