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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文化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的立法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在会签政策法规司后,报请部领导签署。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0日起施行。1989年1月27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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