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2012年) (二)
(二)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的整理、编目、存档,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资料的研究和利用,编制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报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项重点调查。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网站建设,建成覆盖全国的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进一步完善四级名录体系及保护机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类保护标准以及保护规划,加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落实科学保护措施,实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动态管理。加强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健全传承机制。加强省、市、县级传承人队伍建设,落实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鼓励和扶持代表性传承人提高技艺和开展传习活动。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建设模式和整体性保护方式。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认定一批研究基地,推出一批研究成果。组织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成果、保护成果及普及读物。加强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尤其是人口较少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