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