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营业性演出活动;
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艺术品经营活动;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营业性演出活动;
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艺术品经营活动;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