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营业性演出活动;

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艺术品经营活动;

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