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