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