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