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