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执法程序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及时有效受理、办理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可给予一定奖励。 对日常巡查或者定期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上级交办的、下级报请处理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