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 第八条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 第八条 执法人员经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每年对执法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应当暂扣执法证件。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