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税条例(195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免纳或者减纳文化娱乐税:

为慰劳人民解放军、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或者为筹募教育、救济基金所举办的义务演出,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全部免税;

专场放映新闻纪录、科学影片全部免税;

收费低廉的街头演艺全部免税;

为儿童专场演出的文化娱乐项目全部免税;

小型文化娱乐的企业、小型文化娱乐的组织,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其他演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