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