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商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采取日常调度、定期巡查、重点抽查、考核评估等方式,对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于每年底汇总年度完工项目验收结果,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无故拖延、拒绝…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填报计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有关中央单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年度考核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