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或依法依规授权的单位履行审批程序。可研报告审批应严格遵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并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前置审批规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逐个审批项目,也可以对建设内容相近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报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准后提出。实施条件发生变化或地方已建设完成的项目,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单位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