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区域发展支持政策等,确定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对地方(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下同)项目,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项目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和80%予以支持;西藏自治区、四省涉藏州县、南疆四地州项目可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东、中部地区未实现国家垂直管理的国家公园(含体制试点)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80%予以支持;享受其他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对中央单位项目,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