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2014年) (二十四)

(二十四) 转制后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原单位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可继续注册使用。